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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正义之剑-全球追捕、审判纳粹战犯史鉴-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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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宣布放弃对盖世太保虐待被审讯者和囚犯的行为进行起诉的权力。同年12月,内政部长弗利克下令,将运用“预防性拘留”的权力授予盖世太保。司法部门对盖世太保早已没有措施约束,以至于法院会对早已被盖世太保处决的人提起公诉。就连纳粹最高当局也不得不要求盖世太保今后应将被处决者名单通知法院,而无须说明处决理由。
  党卫军保安勤务处也是维护纳粹党独裁统治地位的监控与镇压机构,它同盖世太保的分工、配合关系相当复杂。1934年,希特勒曾授予盖世太保极大的权限:“我禁止党的各部、各总支和各联合分队对涉及到盖世太保的事务进行调查和审问。所有政治和警务性质的事项……必须立即通知秘密国家警察的有关部门。”然而,党卫军保安勤务处的许多职能与盖世太保严重重叠交叉。1936年6 月,党卫军保安处勤务处长海德里希兼任警察部门保安总局局长。此举有力地推动了这两个机构走向协调、配合与归并。这一年秋天,纳粹党各大区的保安勤务处领袖均被任命为保安警察督察员。1937年7 月1 日,海德里希专门发布命令,对双方的具体职能明确划分,盖世太保的职责范围是监控马克思主义者、叛国犯和流亡者;党卫军保安勤务处则是监控科学、民族和民族学、艺术、教育、党和国家、宪法与行政、国外、共济会和社团。至于那些必须由二者共同管辖的领域,诸如教会、教派、其他宗教和世界观团体、和平主义、犹太教、右派运动、其它敌视国家的社团、经济、新闻等领域内,党卫军保安勤务处负责“所有带普遍性和原则性的问题”,盖世太保则负责“所有需要考虑由国家警察出面采取具体执行措施的具体案件”。1939年9 月27日,二者合并为德国中央保安总局,受党卫军和帝国内政部双重领导。
  四、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设立于1934年4 月24日,设于柏林法院内。其性质是一种专门法院,主要审理有关反对纳粹党、纳粹政权、纳粹制度和纳粹思想的政治性案件。从当年7 月14日起,它取代审理政治刑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德国国家法院。人民法庭由2 名职业法官和5 名纳粹党、党卫军及武装部队军官组成。1942年以前由蒂拉克任庭长,以后由罗兰·弗莱斯勒接任。该法庭基本上实行秘密审讯。开庭审讯时,法官席背后放置的不是国徽和国旗,而是弗里德里希大帝和希特勒的半身像及纳粹党党旗。辩护律师都是“合格的”纳粹党员。审判过程类似于战时的临时军法审判,被告绝大部分均被判处死刑。德国著名的反法西斯主义战士朔尔兄妹的反纳粹暴政案件(即国际驰名的“白玫瑰小组”案件)和1944年7 月20日德国部分陆军军官谋刺希特勒案件,都是由人民法庭审判、由罗兰·弗莱斯勒主审的。弗莱斯勒为讨得希特勒的欢心,总是本着轻罪重判甚至严刑逼供的原则办案,不惜制造种种冤假错案。经人民法庭判处死刑的德国军、民,总数至少在万人以上。仅“7 ·20”事件一案,在被捕的7000多人中,竞有4980人被判处死刑。弗莱斯勒可谓血债累累。遗憾的是,这条希特勒的忠实鹰犬,在1945年2 月3 日英美空军对柏林的一次空袭中身亡,逃过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正义审判。
  五、中央保安总局。
  中央保安总局,德语缩写为RSHA。
  下辖7 个主要职能局:1 .人事管理局。前后4 任局长分别为维尔纳·拜斯特、布鲁诺。施特莱肯巴赫、舒尔茨。
  2 .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局。前后4 任局长分别为维尔纳·拜斯特、瑙克曼、齐格尔特和施帕希尔。
  3 .国内情报局。局长自始至终只有一人,即党卫军少将奥托·奥伦道夫(特别行动队案件的二首犯之一)。
  4 .秘密警察局。局长自始至终只有一人,即党卫军少将海因利希·密勒。大小官员1500人上下。
  5 .刑事警察局,简称克里波。大小官员1200人上下。局长由阿尔图尔·奈比担任,他因卷入“7 ·20”事件被处决后,由潘欣格尔继任。
  6 .国外情报局。大小官员500 余人。先后2 任局长分别为海因茨·尤斯特和瓦尔特·舒伦堡。
  7 .意识形态调研局。局长为弗朗茨·希克斯(特别行动队案件的主犯)。
  六、党卫军中央经济管理总局(略)。
  七、种族移民局(详见第六章内有关种族移民局审判案)。
  八、纳粹德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略)。
  九、纳粹德国内阁(略)。
  上述组织的官员中,文职处长以上、武职L 校以上基本已具备纳粹战犯资格,大部分曾在第二次纽伦保审判之“中央保安总局审判案”等案件中受审。
  鉴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惩办的对象均为纳粹德国最高级领导层中的份子,即危害整个欧洲甚至其他大陆的首要战犯,因而各个盟国和战争受害国以及进行了非纳粹化之后的德国,又相继进行多次审判,审判的对象为那些在本国茶毒生灵的纳粹战犯以及本国为虎作怅的叛徒、卖国贼。
  各个盟国独立进行的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一般均以乙级战犯和丙级战犯为对象,只有美军驻德占领当局独自进行的第二次纽伦堡审判案,被告中包括极少数甲级战犯。
  第四节 虎头蛇尾的第二次纽伦堡审判
  驻德美军占领当局于1946年5 月至1949年4 月对抓获在案的185 名纳粹甲、乙级战犯进行了第二次纽伦堡审判。案犯中包括22名部长和政府官员、43名将军、26名军官和士兵、56名党卫军军官、39名法官和医生,其中女性被告5 名。对上述战犯的审判分为12个案件进行,分别为:医生审判案;空军元帅米尔希审判案;经济管理总局审判案(又称纳粹集中营审判案);特别行动队审判案;中央保安总局审判案;种族移民局审判案;军火巨头弗利克审判案;法本康采恩审判案;军火巨头克鲁伯审判案;纳粹德国政府高级官员审判案;纳粹法官审判案和杀害人质审判案纳粹德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审判案。
  一、医生审判案——美军占领当局对勃兰特等人的审判案。
  此乃美军占领当局在纽伦堡组织的对乙级战犯的十二大审判案中的第一个。被告均为在纳粹全国性卫生部门或机关工作的官员或在国家级医疗研究机械供职的高级医务人员(不包括在纳粹集中营供职的现职党卫军男女医生)。他们被控犯有违反人道罪,参予制定和起草了对重残病人和犹太人、吉普赛人的“无痛致死纲领”,组织和指导了利用集中营囚犯进行非人道的活人试验,特别是其中最为险恶的企图推广到所有被占领国家的高效率的绝育手术试验。该审判案始于1946年10月,次年8 月20日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处卡尔·勃兰特、卡尔·格布哈特、鲁道夫·勃兰特、约阿希姆·姆鲁果夫斯基、沃尔弗拉姆·希维尔斯、维克多·布拉克、瓦尔德马尔·霍芬死刑,立即绞决;齐格弗利德·汉德罗瑟、卡尔·根茨肯、格哈德·罗斯、弗里茨·菲舍尔终身监禁;赫尔曼·拜克尔一弗雷兴、荷尔塔·欧勃霍泽20年监禁;威廉·拜格尔波克15年监禁;赫尔穆特·波本迪克10年监禁。其中,荷尔塔·欧勃霍泽是医生审判案中唯一的女被告,也是在第二次纽伦堡审判中受审的所有5 名女被告中罪行最严重的一个。被告们的简况如下:卡尔·勃兰特(1904.1 .8 —1947.8 .27)。
  医生审判案中的首犯,重要的乙级纳粹战犯之一,武装党卫军将军c 生于法国的米尔胡斯。他在德国图林根大学毕业,并获得专业文凭。1928年开始在德国弗莱堡行医,职业是外科医师。1932年加入纳粹党,并成为冲锋队员。1933年8 月,他开始担任希特勒的私人医生。从此,勃兰特飞黄腾达。30岁左右,他即被逐选为柏林大学的医学教授。1939年9 月,二战爆发不久,希特勒即委托他全权负责旨在灭绝德国全国精神病人和其他重病人的T —4 行动。他还是在整个纳粹德国范围内进行残酷的人体试验的总负责人之一。1943年,他又被委任为帝国卫生事务专员。1944年因与希特勒发生分歧,辞去元首私人医生职务。
  1945年3 月,他因将妻子安置到一个即将被美军占领的城市,而遭到希特勒的猜忌,被逮捕并经人民法庭判处死刑。不久,因战事迫近柏林,城内一片混乱,死刑未及执行。不过,他很快又被盟军押送到纽伦堡国际法庭的拘留所。从1946年12月到1947年8 月中旬,他接连受到美军司法官员的审讯,并以违反人道罪被判处死刑,1947年8 月27日执行绞决。
  卡尔·格布哈特(1897年11月23日一1948年5 月)。
  医生审判案的第二被告,主要的乙级纳粹战犯之一,纳粹德国全国红十字会主席,党卫军帝国医院院长,党卫军医务部直属霍亨利欣医学研究院院长,希姆莱的私人医生。
  生于德国哈格一个资产阶级家庭。在大学完成了医学专业的学习。1933年加入纳粹党,并很快成为希姆莱的密友。1937年他开始在柏林执教,同年被任命为教授。自从二战爆发,他通过希姆莱的关系,谋取了许多有关战争的要职,其中包括出任党卫军和保安警察的医疗总负责人。他亲自组织了各种各样的人体试验,尤其是在集中营男女囚犯身上进行磺胺类药物的试验,也参与指导了强制绝育手术试验。二战结束,他被盟军执法人员逮捕。1947年8 月20日,以违反人道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48年5 月执行绞决。
  莱奥纳多·康蒂(1900—1945.10)。
  医生审判案的首犯之一,希特勒死心塌地的追随者。
  康蒂于1900年生于瑞士的洛加诺,父亲是瑞士人,母亲是普鲁士人。他先后在柏林和爱尔兰根两个大学的医学院学习。还在大学时代,他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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