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幻娱乐 第064-077章-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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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艺人的个人网站和官方网站,是有区别的,个人网站可以由艺人自己私自建立,但官方网站的建立,需要通过该艺人所属的唱片公司、经纪公司的同意)
现在娱乐圈里的艺人明星们,包括各大娱乐公司,都不注重网络宣传,其实这根本就是错误的行为。特别是拥有众多网民、网络越来越成为年青人生活中的一部分的中国大陆内地,网络上面的建设和宣传,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的。从大陆内地来的喜欢上网的江枫和苏琳,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江枫才会想着在苏琳还没有出道出名之前,就第一时间去抢注域名。以后的事实证明,江枫的这一举动是多么的明智和有价值。
在江枫忙着的同时,苏琳也没有闲着,她一整天都在思考着一个让绝大部分艺人都感到头疼的问题:如何防止绯闻。
说到绯闻,这可是让绝大部分艺人都感到头疼的问题。当然艺人和所属公司自身恶意炒作的行为除外,这也是少部分的。大部分的绯闻,都是八卦媒体、狗仔队的杰作。在这其中:有少部分艺人不愿意承认的事实,经过媒体的夸大后曝光的情况;也有完全没有事实,全是媒体刻意捕风捉影杜撰出来的情况。但不管哪种情况,大部分的情况下,这些绯闻,都是负面新闻,都对艺人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特别是女生。
苏琳对绯闻是完全不想沾上一丁点的关系,因为她觉得绯闻都很无聊,让她很不舒服。况且她可是有极强实力的,何必靠那些绯闻呢?就是绯闻有一定的宣传作用,她也不想要。其实,越是有实力的艺人,就越不想有绯闻。因此,苏琳就在考虑着“如何防止绯闻”的问题。
在根据头脑里存有的娱乐圈各种资深艺人、评论家、著名媒体记者等等许多人的经验经历,苏琳思考了很久,总结出了解决“如何防止绯闻”问题的四条必须做到的事情。一、要有明确的态度,明确自己的爱情观,并通过媒体表现出来,像苏琳就决定出道以后,对媒体一定要表达出自己还不想交任何男朋友的态度,苏琳的这个决定一方面是她确实是这样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江枫的缘故(不用多说明了吧)。二、要对自己的行为自律,最好就是不要与异性,特别是娱乐圈内的异性,有一些亲密的行为和让人误会的举动,或者有什么私下的交往和接触,就是有什么必须参加的私下的活动,一定要保证不是两人,至少要带着江枫,以及至少一名的女性在场,总之多多注意。三、要保持自己的曝光率,基本上每天都有新闻报导让媒体记者写,其实很多情况下,是某个著名的艺人连续很多天没有什么新闻,媒体记者没有东西写,又不能不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那只有瞎编杜撰了,如果你能让媒体记者基本上每天都可以有东西写,他们当然没有功夫去想什么绯闻新闻啦,要做到高度的曝光率,最好的办法,只能是艺人把日程和通告都排的满满的,这也要求该艺人确实够红。四、尽量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尊重媒体和记者。只要做到这四条,相信绯闻就很难出现了,当然这四条也是不容易做到的。
忙碌的一天过去了,苏琳和江枫忙完了各自的事情,一起放轻松,吃完晚饭,听了一会音乐后,就早早的去休息了。
明天会怎样呢?分别在各自房间,躺在床上的苏琳和江枫,幻想着,不过,也许这种幻想不久就会变为现实……
…………
第二天,2006年4月1日,愚人节,一个很讽刺的节日。这天中午的时候,苏琳才接到天极公司的电话,让她下午去天极公司大厦,商谈签约的事情。
到了下午,苏琳和江枫赶到天极公司后发现,与他们商谈签订协约合同的,不是他们已经见过的纪翔,而是天极公司的总经理夏以哲。原来纪翔今天没有来到签约现场,据说是因为一件很紧急很重要的事情去了台北,所以商谈签约的事情就由夏以哲亲自来办。
苏琳、江枫和夏以哲,三人互相介绍一番后,夏以哲知道了江枫是苏琳的经纪人,便直接和江枫商谈起协约合同的具体条款来……
第七十四章 签约天极音乐国际
“这是我们拟订的合约书,你看看,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们再进行协商。不过另两个歌手李绯羽、周妮在今天上午的时候已经签订了合约,就是和上面一模一样的内容签订的。”夏以哲拿出合约书,递给江枫。
江枫接过那份合约书一看,合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下几条:合约期限三年,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三年一共200万基本薪酬,另加每张专辑利润的20%、演唱会利润的30%、其它相关通告利润的50%;在合约期限内,影视、广告以及一切媒体活动由天极公司介绍及代理,天极公司分得其中利润的25%。对歌手来说,这份合约制订的很不错的了,但是可以说是限制了他们的发展。以歌手利益的一方来看,这份合约更适合于小名气的歌手,而不适合大牌歌手,如果签约的歌手唱红了,成为大牌歌手后,这份合约就会让歌手吃大亏了,而天极公司基本上不受影响,而且歌手越红,天极公司占的便宜越大。像今天上午李绯羽、周妮两位,这个合约可能比较适合她们,特别是基本薪酬那块,但是对于才貌双全兼具实力性与偶像性,又能自行创作的苏琳来说,就不适合了,苏琳这边会很吃亏的。
(通告:艺人明星的所有要上镜头或要面对公众的工作活动的通称)
于是江枫对着这份合约,向夏以哲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意见所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合约期限问题、专辑利润分成问题、影视广告问题,以及对专辑制作的一些要求。合约期限问题,江枫希望的是期限越短越好,最好是两年甚至一年。专辑利润分成问题,江枫希望苏琳这边比例越高越好。影视广告问题,江枫希望的是在合约期限内不要拍影视剧(苏琳的意思),专心歌坛,而广告则是苏琳自主为好,只要不影响歌业。另外就是对专辑制作方面的一些要求,江枫提出了让苏琳能获得更大的自主,可以自己自主制作专辑。最后就是前文提到的,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件事。江枫提出的这些意见和要求,能让苏琳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未来不会吃亏(以苏琳的实力,江枫当然相信以后她一定会红)。
江枫提出这些意见和要求后,夏以哲当然不能完全接受。不过也许是运气完全在苏琳和江枫这边,了解苏琳实力的纪翔不在签约现场,而负责商谈签约的夏以哲,前面也说了,他不具备娱乐业专业业务才能,对娱乐圈里的一些规则和情况不熟悉。加上在天极新星大赛期间他都是在国外,没有看比赛的录像,而纪翔也没有对夏以哲详细说明过,所以他并不了解苏琳。恰巧夏以哲在上午的时候,见识过签约的两位歌手李绯羽、周妮的演唱水平,在他看来也就是一般水平的歌手而已,就以为苏琳和她们是一个水平的。何况苏琳还是唱国语的呢,要知道香港地区可是粤语歌曲繁荣的地方,这里的歌手一般都是靠粤语歌曲才发展起来的。苏琳唯一好的可能只是比她们漂亮很多而已。所以夏总也没有特别坚持天极公司这边原定的合约条款。
就这样,因为这些幸运的原因,商谈才可能继续下去,江枫开始和夏以哲讨价还价起来。对于合约期限的问题,双方各退了一步,合约终止可以为满足三张歌曲专辑(非精选专辑)和一场演唱会的条件,但如果不能满足,合约就必须满三年才终止,并合约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对于专辑利润分成问题,苏琳每张专辑的利润分成将从20%提高到50%,但作为补偿,天极公司在合约期限内无需向苏琳支付基本报酬200万,并且演唱会的利润、其它相关通告的利润收入归天极公司。对于影视广告的问题,夏以哲同意在合约期限内可以不拍影视剧,专心歌坛,至于广告,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的全部利润(两个广告的全部利润相当与原来合约上25%提成的八个广告了)。至于对专辑制作的一些自主性要求,夏以哲要求加上此项合约成立的条件,即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0万张,否则无效,且如果没有30万张,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夏以哲认为,这个苏琳应该没有独自作词作曲而且会那么受欢迎的实力,要知道仅仅在港台这两个地区一个月30万张CD唱片的销售量,在娱乐界歌坛长期不景气的环境下,相当于最顶级当红歌星的水平了,因此不可能达到要求,那这个条约也就不存在了)。最后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条,夏以哲看了一遍就同意了,一方面是因为夏以哲没有意识到这里面所包含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因为天极公司本身现在还没有正式的网站,只有一个小网页,更别提为旗下的艺人做专属官方网站了。
经过一下午的商谈,双方达成以下的合约,天极公司的总经理夏以哲、歌手苏琳、苏琳的经纪人江枫都在这份合约上签了字:
1、天极公司为苏琳的签约唱片公司及经纪公司,苏琳为天极公司的签约歌手,在合约期限内其所有音乐歌曲的版权归天极公司。
2、合约为三年有效,或者满足三张歌曲专辑(非精选专辑)和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的条件。(每张专辑包括CD唱片专辑、DVD版MV录影带专辑)
3、出专辑之前的培训